1. 不是抬杠,只是忍不住想澄清下:版权是英美法系的对作品的保护立法,起源于对出版商的特许令(copyright, right to copy);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对作品的保护立法,起源于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(大陆法系的代表,法语的著作权为“droit d'auteur”,德语的著作权为“Urheberrecht”,均为“right of author”之意)。这两个一直都是并存的,不存在从版权向著作权的变化。
2. 如果一定要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出发的话,出租权是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有形载体的控制权利的一种。而电子版本身不是有形载体,受到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(或其他国家立法下具有相同内涵的权利)的控制。所以电子版,起码在现有的立法下(不论哪个国家),其上都不存在出租权。
(同理,电子出版也不属于著作权/版权法上的“出版权”的概念,法律上的出版仅限于以有形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。)
3. 我们现在的电子版游戏,付费之后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许可。我没注意过steam购买的游戏的许可的期限有多长,但只要将许可的期限予以限定(比如周末限时免费的游戏,就是给了一个有期限的许可),就可以形成日常语境下的“租赁”的感觉。
4. 为电子版游戏付费,本质是和开发商(发行商)签订一个许可合同;为实体游戏付费,才是真正意义的买卖合同。
東雲閑 1年前
(有些游戏像是奶排3就划不来买完整版嘛
Menschmaschine [作者] 1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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陰陽魚 1年前
Menschmaschine [作者] 1年前
关于电子版游戏出租,实际上在我印象中,PSN日服是有"租"游戏的服务,但并不是非常确定,也可能是流传输,故没有拿出来做论据。
事实上,我就是在德国学习的法律,尤其是著作权。我无意参与经济学角度的讨论,我也确定我的答案不涉及经济学。
Menschmaschine [作者] 1年前
关于这个我其实有很多想说,license的模式给现行法律带来很多挑战,学者也尽可能使用传统立法予以规制,但离题了就不说了。
陰陽魚 1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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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winder 1年前
写得不错,看来电子版本身是个租的,只有使用权,实体版才是买了,有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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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臀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@北臀 https://shadowquark.github.io/%E8%A8%8E%E8%AB%96%E4%B8%AD%E7%9A%84%E7%94%A8%E8%A9%9E%E5%95%8F%E9%A1%8C/
我特意写过一篇文章分析,讨论中的用词问题。有兴趣可以阅读。其中第一部分就包括了,定义词汇的任意性问题。第三部分。我讨论了,人们应该意识到,不共义,广泛存在。不应该将一个词汇的含义过度捆绑,锁死。且应该尊重他人对自己陈述的最终解释权。
以上。是我个人在交流中使用的个人态度。至于它是不是足够理性,足够有逻辑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判。
北臀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北臀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陰陽魚 1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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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臀 1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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陰陽魚 1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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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troDaddy 1年前
只要技术达到,都会有的吧,最近这两天还看到过类似的新闻,就是某某游戏平台开展类似 Netflix 的租赁服务,比如这个链接还提供了不只一个这样的服务平台:https://www.tomsguide.com/us/pictures-story/988-best-gaming-services.html#s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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